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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9-04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知識產權項目的管理,提高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管理效率和實施質量,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知識產權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23〕48號)和《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冀發〔2021〕31號)《河北省知識產權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冀政辦字〔2024〕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知識產權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是指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以下簡稱“省局”)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經費支持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其他專項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知識產權項目的申報、初審、評審、公示、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四條 知識產權項目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保證知識產權項目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項目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與創新能力提升項目。主要用于支持知識產權政策制定、軟課題研究,解決知識產權創新發展中的重點問題。支持培育數據知識產權等新業態、高價值知識產權。支持構建知識產權海外風險預警防控體系,開展省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研究,形成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分析報告。支持組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建設重點產業專利池。
(二)知識產權轉移轉化促進項目。主要支持培育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開展促進專利轉化運用的各類活動。支持知識產權金融創新,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保險和擬上市企業知識產權輔導,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新模式。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專利轉化。
(三)知識產權產業引領發展項目。主要支持專利產業化,培育推廣專利密集型產品。支持開展專利導航、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支持運用地理標志、商標品牌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助力鄉村振興;支持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和商標品牌價值提升。
(四)知識產權保護提升項目。主要支持開展專利保護重點聯系機制建設,通過提供專利侵權判定、線索收集、咨詢宣傳等服務,提升專利侵權案件辦理質效;支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協助市場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及運行制度;支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調查和保護水平評估,實施多維度、系統性調查和評價,為推動我省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升提供決策參考;支持開展技術調查官制度建設,利用專業優勢為專利侵權行政裁決等辦案認定事實提供技術參考。
(五)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項目。主要支持高等學校、有關機構(單位)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工作。支持知識產權服務人才專業技能提升,夯實知識產權強省建設人才基礎。
(六)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能力提升項目。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企業建立健全管理體系,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支持開展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提升企業創新發展決策能力。組織專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推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
(七)知識產權服務高質量發展培育項目。主要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知識產權交流合作活動及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等相關工作。
(八)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項目。主要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知識產權信息研究、利用與傳播工作。支持涉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提高知識產權信息服務精準化、便利化水平。
(九)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建設項目。主要支持國家級知識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示范縣,強國建設試點園區、示范園區,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以及試點示范高校培育。
(十)其他專項項目。組織落實新增知識產權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知識產權重點工作。
第六條 項目原則上采用后補助方式,指申報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工作,省局根據對已完成工作的評估或績效考核結果,對申報單位給予經費支持的項目。
對符合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知識產權項目按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對專利保險補助、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項目按照《河北省專利保險補助管理辦法》《河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對依據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認定結果給予資金獎補的項目,原則上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兌現獎補資金,不再履行項目申報程序。獲中國專利獎的項目按照省有關獎勵政策執行。
第七條 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述項目支持范圍、標準、方式有具體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八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市場監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市局”)和項目承擔單位。立項過程中的有關咨詢評估等服務工作可由省局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予以實施。
第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相關處室是具體項目的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知識產權項目管理規定和規范;
(二)編制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編制并公布年度知識產權項目補助申報工作通知及相關信息;
(四)負責省級知識產權項目審查、評審、公示、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
(五)對知識產權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各市局為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負責本轄區內項目的初審、推薦,協助省局做好項目的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以及合同規定,負責項目具體實施,規范經費使用,以及項目執行結束后提供驗收材料與績效等。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以及經法人單位授權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等單位;
(二)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業績突出;
(三)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必備的人才和其他支撐優勢,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
(四)生產經營正常,本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主要程序
第十三條 發布申報通知或指南。省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和預算編制要求,編制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支持方向、范圍和重點以及申報要求,在省局網站予以公布。項目申請時間和范圍以當年下發通知時間為準。申請人應根據本辦法和指南的要求按時申報,逾期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中期檢查。對非事后補助的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中期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初審。申請人按照申報通知或指南要求,通過各市局進行項目申報。各市局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出具推薦函并上報省局,省屬單位直接報送省局進行初審。
第十六條 評審。省局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省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專家評審過程中有疑問的,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
評審專家以同行專家為主,從省局知識產權人才庫、專家庫中抽取。人才庫、專家庫中不能滿足項目需求的,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參與評審。評審專家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并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公示。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在省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項目支持計劃。有異議的,由所在市局進行復核,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省局報送復核意見,省局根據復核結果,明確是否通過公示。
省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結合項目資金規模,核算經費支持標準,報請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
第十八條 資金撥付。知識產權項目立項采用政府采購方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冀市監辦〔2024〕89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根據項目采購中標通知或項目成交通知書,由省局與中標單位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項目合同書,支付資金。
其他項目按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預算管理辦法》《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決算管理辦法》《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財務管理辦法》《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經費及直屬事業單位大額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項目績效目標是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組織實施知識產權項目,提升全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實現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推進引領知識產權強省建設。
第二十條 省局在項目執行中,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項目執行完畢,知識產權相關處根據項目年度任務指標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省局科技和財務處,由科技和財務處匯總后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局要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各市局是資助項目的管理執行部門,負責審核資助對象的申報資格、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及合規性等。省局負責確定資助對象和資金額度,撥付資助資金,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確保資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報資助經費時,應對所提交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號)和《河北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資助資金專款專用,市場監管 (知識產權)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6年。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