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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7-02
石科規〔2024〕2號
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高新區科技局、經開區科工局:
為規范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石家莊市科技局修訂了《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6月28日
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科技創新發展的需求,更好的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規范和加強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技術創新中心”)的認定、建設、運行和績效考核管理,充分發揮其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支撐作用,參照《河北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冀科平規〔2023〕2號)結合石家莊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聚集和培養優秀技術人才、面向社會開放和服務的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技術創新中心,旨在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為規?;a提供技術支撐,促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按照“統籌布局、擇優支持、動態管理、有序進出”的建設與管理原則,依托我市主導和優勢產業中研發實力較強的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實施建設,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組建。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創新工作機制,營造有利環境,建成人才聚集,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優良,能在解決我市相關產業重大技術需求問題中發揮主導作用的研究開發和試驗基地。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針對行業、領域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開展科技研發、技術創新,為實現規?;a提供先進、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裝備,開發新產品,制訂技術標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的發展;
(二)培養、引進高層次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實行開放服務,承擔行業、部門以及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托的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石家莊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二)制定技術創新中心的總體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三)組織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運行與績效評估。
(四)批準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撤銷及名稱、注冊地、中心主任變更等重大事項。
(五)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
第六條 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市有關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相關政策;
(二)結合我市主導產業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組織開展市技術創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三)督導技術創新中心計劃的實施,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運行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對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估、年報統計、動態管理等工作;
(四)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中的問題,為本部門、本地區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
(五)對申報單位的社會信用情況進行調查與核實。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申請書》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技術創新中心的管理體制、工作體系、運行機制,制訂內部管理制度、章程;
(二)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提供配套條件、經費及后勤保障;
(三)組建管理委員會,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確定技術創新中心編制和人員安排;
(四)組建技術創新中心技術指導委員會,聘任技術指導委員會主任和成員,根據技術指導委員會的建議,協助技術創新中心制定研究方向、年度目標任務和工作計劃;
(五)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年度考核,監督其按時參加績效評估,上報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
(六)接受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學技術局的管理和指導。
(七)代表技術創新中心對外履行法人義務,承擔法人責任。
第八條 共建單位是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的協同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參加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的具體機構和人員。
(二)根據技術創新中心共建協議履行共建職責和義務,承擔和完成分工負責的工作任務。
(三)統籌單位的其他力量和資源,通過聯合科研、成果轉讓、咨詢服務、儀器設備共享等方式,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石家莊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求以及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布局,按年度發布建設申報通知。
第十條 申請建設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須是在石家莊市注冊的且注冊時間三年以上的法人單位,在相關領域具有明顯技術優勢和影響力。兩個以上單位聯合申請的,須明確一個為依托單位,其它單位為共建單位,依托單位和共建單位須無社會信用及科研信譽不良記錄;
(二)技術創新中心主要以企業為依托單位,企業應建有相對獨立的研發機構,上一年銷售收入應在2000萬元以上,且上年度科技經費投入不少于100萬元。依托單位是其他法人單位的,須與市內2家以上企業聯合共建。
(三)符合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計劃申報要求中確定的重點領域,研究開發方向明確,在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等方面具有優勢和特色,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有產學研合作的基礎,具備承擔和完成國家、省和市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經驗,能有效整合相關創新資源。
(四)在本技術領域擁有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技術帶頭人及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研究開發團隊,固定人員應為依托或共建單位在職人員,不少于15人,技術帶頭人不得有社會信用、科研信譽不良記錄;
(五)依托單位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能夠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經費、儀器設備支持,能夠承擔建設和管理技術創新中心的責任。
(六)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完備,具備承擔綜合性試驗任務和對外服務能力, 科研開發用房相對集中,面積不少于500 平方米,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200 萬元,能滿足行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需要。
(七)技術創新中心的名稱、研發方向、研發內容明確具體,建設發展目標科學合理。
(八)聯合共建技術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與共建單位須簽訂共建協議,確定聯合共建的方式、人員、任務分工以及各自權利和義務等。其中,依托單位自身的科研條件、研發人員、科研項目、科技成果必須占到50%以上。
第十一條 凡符合建設條件的單位均可根據技術創新中心年度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在線填寫《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申請書》及《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由市科學技術局統一制定發布,以下簡稱《申請書》及《實施方案》),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擇優向市科學技術局推薦。市科學技術局收到建設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優勢、重點發展”的建設原則,確定擬立項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名單,經局黨組會研究后向社會公示,社會公示無異議的,批準建設并納入市技術創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會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引導技術創新中心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建立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技術指導委員會指導咨詢作用。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由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人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無共建單位的由依托單位相關人員組成,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計劃、重大項目、經費預決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項,為技術創新中心規范建設、科學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和人財物等保障。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設立技術指導委員會作為技術指導機構,由7至11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機構、行業協會、上下游企業的技術經濟專家和技術創新中心負責人員組成,其中依托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技術指導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的專家擔任。技術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技術創新中心的研發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劃和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服務、重大學術活動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等提出咨詢指導意見。技術指導委員會會議記錄及相關資料是考核技術創新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工作組織管理能力,不得兼任其它平臺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0周歲;每年在技術創新中心工作時間應不少于8個月。主任的聘任與調整須經管理委員會研究、依托單位決定,報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學技術局備案。
第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應賦予主任在技術創新中心內部崗位設置、科研活動組織、工作任務安排、人員調整、績效獎勵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權。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須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構,按照研發方向和重點任務設立研究開發室(組),明確技術帶頭人和成員,加強科研儀器配備、研究開發課題組織、人才引進和培養,完善科研開發工作體系。
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開發人員、管理人員和科研輔助人員。技術創新中心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技術創新中心日常管理事務。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不斷完善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分析檢測等設施和條件。大型科學儀器應納入省、市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管理,面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二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制訂研發計劃、設立研發項目,組織開展自主創新、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等工作,突破行業、領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和難題,提升科研開發綜合實力。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大開放力度,與本行業或領域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企業廣泛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強化產學研聯合創新和京津冀協同創新,積極開展委托科研、聯合科研、受托科研、學術技術交流和產學研對接活動。
第二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建立和完善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吸納集聚優秀研發人才,完善科技人員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薪酬制度和獎勵激勵機制,加強研發團隊建設。
第二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在技術創新中心完成的論文、專著、軟件、數據庫等科研成果除標注依托單位名稱外,均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名稱。申請專利、轉讓技術成果、申報獎勵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設立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對資產管理、經費使用、人員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規章,加強內部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經費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設立專賬、獨立核算。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財政科技經費應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
第二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要以市場為導向,面向行業、企業承接開發設計和試驗任務,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實現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鼓勵支持技術創新中心根據基礎條件、發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創辦法人實體企業。
第二十八條 同一依托單位在相同領域、相同研發方向已被認定或晉升為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的,不再設立或保留市級技術創新中心。
第五章 考核評估與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須上報年度報告,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學技術局備案。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技術創新中心本年度建設任務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并附有必要的建設運行數據。
第三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注冊地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佐證材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學技術局審核批準。
第三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績效考核制度,每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技術創新中心必須接受評估,實事求是地總結評估期的建設運行情況及其績效,按照評估要求準確、真實地準備和提供評估材料。
第三十二條 評估專家組按照評估指標體系對參評技術創新中心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專家組由省內外技術水平高、熟悉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三十三條 評估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參評技術創新中心人員、依托單位人員以及其它與參評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實行評估工作回避。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組織管理、研發條件、研發產出、轉化應用、開放協作等。
第三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專家評估意見確定技術創新中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三十六條 對于評估為“優秀”等級的市級技術創新中心,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獎勵。績效獎勵經費使用須符合相關規定,單獨核算、??顚S?。經費可用于儀器設備的研制、購置、更新和改造,以及其它與技術創新中心發展相關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評估為“不合格”等級的技術創新中心,限期一年進行整改,參加第二年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估。
第三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技術創新中心資格:
(一)不能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及相關統計報表的;
(二)無故不參加評估、中途退出評估、連續兩年評估不合格的;
(三)嚴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或環境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出現違法或科研失信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重大處罰的;
(七)依托單位停產、破產或其它原因,不能保障技術創新中心正常運行的;
(八)依托單位被重組、收購更名,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不再承擔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任務的。
(九)依托單位自愿提出撤銷技術創新中心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命名為“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Shi Jiazhua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石家莊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與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石科規〔2020〕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石家莊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